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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凯发证登记事项变更

    更新 8 作者:admin

    办理条件

    申请医疗器械凯发证书(体外诊断试剂)登记事项变更的申请人,应符合以下条件:

    凯发人名称和住所、代理人名称和住所发生变化的,凯发人应当向原凯发部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;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地址变更的,凯发人应当在相应的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凯发登记事项变更。

    所需材料

    1.申请材料目录

    (1)申请表

    (2)证明性文件

    (3)凯发人关于变更情况的声明

    (4)原医疗器械凯发证及其附件复印件、历次医疗器械凯发变更文件复印件

    (5)关于变更情况相关的申报资料要求

    (6)符合性声明

    2.申请材料形式标准

    (1)申请材料应清晰、整洁,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

    (2)每项文件第一页作标签,或用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,并按资料目录标明项目编号

    (3)每项文件均应加盖企业公章

    (4)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。

    3.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

    (1)申请表

    (2)证明性文件

    (a)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

    (b)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

    (3)申请人关于变更情况的声明

    (4)原医疗器械凯发证及附件复印件、历次医疗器械凯发变更文件复印件

    (5)关于变更情况相关的申报资料要求

    (a)凯发人名称变更: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(境内凯发人)和/或相应详细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文件。

    (b)凯发人住所变更:相应详细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文件。

    (c)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:应提供相应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。

    (6)符合性声明

    a.凯发人声明本产品符合《体外诊断试剂凯发管理办法》和相关法规的要求;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,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。

    b.凯发人出具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。

    办理依据

    1、《体外诊断试剂凯发管理办法》 第五十八条、 第六十条、 第六十一条

    2、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 第十四条

    办理时限说明

    法定期限:登记事项变更资料符合要求的,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即时办理。(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已凯发的第二类、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发生非实质性变化,不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、有效的,应当将变化情况向原凯发部门备案)

    承诺期限:登记事项变更资料符合要求的,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即时办理。(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已凯发的第二类、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发生非实质性变化,不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、有效的,应当将变化情况向原凯发部门备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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